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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教育厅联合提示:如何甄别高校校友会合法身份

时间:2023-10-13     【原创】   阅读

当前,全省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零容忍”“露头就打”局面有效形成。但部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所谓“高校校友会”时有开展成立、换届或组织年会等集体活动的现象,且个别依法注册登记的高校校友会及其相关负责人、部分高校教师也参与到相关活动当中,为未经登记的“高校校友会”活动提供支持、帮助,不同程度误导了社会认知,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教育厅现就参加“高校校友会”活动前应注意甄别其合法身份提示如下:

一、保持清醒认识

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要深刻认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凡具有“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以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三种情形之一的组织均属非法社会组织。其中,“未经登记”是指既未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亦未在政府编制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进行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是指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具备或者部分具备名称、宗旨、章程、组织架构、印章、会员管理等社会组织的特征。

二、依法注册登记

成立高校校友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依法依规到省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校友会,经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经内部议事程序表决通过,可以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在云南设立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不得以所属校友会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未办理或完善注册登记相关手续,拟以高校校友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组织,可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咨询并及时依法依规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省教育厅0871—65141098,省民政厅:0871—65731110)。

三、规范开展活动

各高校、校友会及广大师生要强化法治观念,保持高度警惕,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防止上当受骗,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吸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会员单位、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往来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同时,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让非法社会组织无藏身之所,共同营造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四、提高防范意识

各高校、校友会及广大师生在参加“高校校友会”相关活动前,要及时甄别高校校友会身份,参加相关活动前,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chinanpo.mca.gov.cn)首页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栏目输入社会组织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或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国社会组织动态)、云南省民政厅网站(网址:http://ynmz.yn.gov.cn/点击“社会组织”栏目)实时查询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避免上当受骗。发现相关线索,可及时将非法社会组织的名称、活动地点、开展非法活动的具体事实、证据材料等情况向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所在地民政部门举报(详见网址:http://ynmz.yn.gov.cn/preview/article/21019.jhtml)。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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